一.产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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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新信·“慧金339号”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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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 |
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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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
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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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概述 |
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设立并发行新时代信托·【慧金339号】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专项用于受让股权收益权转让方合法享有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的股权收益权(具体购股数以相关合同约定为准)。在信托计划到期前十个工作日由股权收益权转让方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溢价回购上述股权收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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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规模 |
6000万元(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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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期限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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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率 |
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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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方式 |
信托计划期满时一次性兑付本金及信托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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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起点 |
人民币100万元,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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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措施 |
● 优质股权质押。转让方将持有的包商银行股权质押给新时代信托。(具体质押股数等,以相关合同约定为准)
● 质押登记。质押的股份在工商局办理质押出质登记。
● 强制执行公证。本信托计划涉及的《股权收益权买卖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将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经公证后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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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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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期 |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
二.产品优势
1、明星产品信誉保证
“新信·慧金系列”股权收益权产品为新时代信托明星产品,截止目前已发行300余款,总规模近200亿,完成了全部到期产品的安全兑付,并均实现预期收益,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认可度。
2、期限收益可观
产品期限1年,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为9%/年,是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2.6倍左右,是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产品之一。
3、质押物优质
包商银行成立于1998年12月,是自治区最早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前身为包头市商业银行,2007年9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包商银行。目前,包商银行在自治区内的包头、赤峰、巴彦淖尔、通辽、鄂尔多斯、锡林郭勒、呼伦贝尔、呼和浩特、兴安盟、乌兰察布和区外的宁波、深圳、成都、北京共设有14家分支机构,共101个营业网点,员工5500多人。此外,还成立了达茂旗包商惠农贷款公司,发起设立了北京昌平、天津津南、大连金州、湖南武冈、山东鄄城、江苏南通等25家村镇银行。截止2011年6月末,总资产达到1341亿元,各项存款余额96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375亿元;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1.73亿元,不良率为0.46%;实现利润11.69亿元,资产利润率1.55%,资本利润率23.92%,资本充足率10.92%,拨备覆盖率273%。
包商银行是中国银监会评定的首批风险最小(即二级)的七家城商行之一,近几年监管风险评级始终保持在二级水平。2010年,包商银行获得自治区政府“金融优质服务奖”,被《银行家》杂志评为“最佳城市商业银行”,获得全国大型城市商业银行竞争力第一名,被《亚洲银行家》杂志评为亚洲银行第十位,被《理财周报》评为“2010年中国十大最佳城市商业银行”。
4、风险隔离
设立信托的财产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与新时代信托的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相隔离,不因保管行、新时代信托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破产清算的影响,实现了风险隔离,确保本信托资金独立性和完整性。
5、银行独立保管
本信托计划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管银行。
三. 受托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包头市信托投资公司,1987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成立,2009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重新登记并更名,是全国保留的59家信托公司之一,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亿元。2004年以来成功发行城市基础设施、企业股权投资、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教育产业、机械制造、房地产等多个信托计划,先后为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大中企业建设项目筹融资达350多亿元人民币,并顺利完成全部到期信托计划的本金兑付及所有信托计划收益分配。
四.认购方式
1、投资者须遵循“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总体认购原则。
2、投资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 投资人持必备证件到受托人指定场所缴款并凭缴款凭证填写合格投资者尽职调查表以及签署相关信托文件。
4、投资人签约必备证件:
投资人为自然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人为机构,需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以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五.咨询热线
4008198855
特别声明:本资料仅为宣传用品,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任何承诺。委托人、受托人权利义务以《新信·“慧金339号”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为准,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