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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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是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三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它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的信托财产,亦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法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四是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谨慎义务。也就是说,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要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心尽力。

是信托存续的连贯性。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009年11月23日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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