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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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和私益

按照受益对象划分,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私益信托指以个人或法人团体自身的利益而举办的信托业务,这种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是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法人。受益人可能是本人,也可能是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他人。这里的衡量标准是看举办信托的目的,而不是以受益人是否是本人为标准。
   
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目的通过信托业务为自身的利益服务。
   
公益信托是由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募集的资金,用于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信托收益可以作为慈善事业的费用,科学研究的基金,支付宗教目的的费用,发展医疗、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也可以用于救济孤寡、贫困、伤残等用途。这种信托由于非营利性质,其信托收益可免交或部分免交所得税。
    我国《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需要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同时,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资产信托和财产信托

按照信托业务中委托物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对于资金信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今年专门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
   
资金信托业务是最为广泛、比重最大的信托业务。如爱建信托推出的《外环隧道信托计划》、上海国投推出的《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计划》都属于典型的资金信托业务。
   
财产信托,是以(非货币形式)物质财产权的管理、处分为目的的信托业务。企业不需使用的财产,如厂房、设备、交通工具等,委托信托机构向指定的或不指定的单位转让、出售,由信托机构监督价款的兑付、物质的输导、资金的融通。财产信托主要是动产、不动产信托。动产如原材料、设备、物质、交通工具等,不动产如厂房、仓库、土地等。

贷款信托

贷款信托是以贷款方式运用信托资金,是资金信托的主要运用形式。贷款信托以实际获利、分红为原则,不允许受托人承诺保证信托资金的本金和最低收益,是一种带有变动利息的金融产品。贷款信托的利息水准上下浮动,一般受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影响,在基建项目或其它适于作信托计划的企业的资金需求大量增加时,信托资金贷放款额就高。不过,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都要遵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贷款的利率区间中国人民银行作了统一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信托资金贷款的收益可以作大概估计。
   
如,上海国投推出的《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属于房地产贷款信托。房地产作为较为稳定的保值增值不动产,受大众的青睐,但单一资金难于企及。通过房地产贷款信托产品,将老百姓的资金集在一起,由信托投资公司代表众多投资者将资金贷放到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这样老百姓通过资金贷款信托产品实际上进行了贷款业务,收益较高。
   
贷款信托的合同年限一般为3年以上,比较缺乏流动性。信托资金大部分是贷给基建用户的,期限较长,一旦委托人与受托者达成信托合同,在其期限之内不得解约。不过,在合同期内委托人急需用钱,也可以采取转让的方式办理。

动产和不动产信托

动产信托
   
动产信托是指接受的信托财产是动产的信托,它是不动产信托的对称。动产信托的目的是管理或处理这些财产,能够进行受托的种类包括: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贵金属。受托财产主要有铁路车辆、汽车、飞机、电子计算机、设备器械等。动产设备的信托是以设备的制造者及出售者作为委托人,委托人把动产设备的财产权转移给信托公司(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一定目的,对动产设备进行管理和处分,包括落实具体用户,并会同供需双方商定出售或转让信托动产的价格、付款期限等有关事宜,出租动产设备,代理委托人监督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动产设备信托一般根据动产的种类分为车辆信托、船舶信托、汽车信托、贵金属信托,一般是以金钱信托以外的金钱的信托方式进行信托。动产信托有助于生产大型设备的单位及时收回货款,以便加速资金周转和进行再生产;而且还有助于使用大型设备的单位,筹措一部分资金即能使用上设备,这就有助于社会投资者找到可靠的投资对象,因信托机构的信誉卓著,风险较少。动产信托可分为管理处分型、即时处分型和出租型三种,其中基本形式是管理处分型。

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以土地及地面固定物为信托财产的信托,是以管理和出卖土地、房屋为标的物的信托。在不动产信托关系中,作为信托标的物的土地和房屋,不论是保管目的、管理目的或处理目的,委托人均应把它们的产权在设立信托期间转移给信托投资机构所有。不动产信托是信托投资机构经办的财产信托中最为复杂的一种业务。不动产信托可分为房地产信托(又称为建筑物信托)和土地信托。其中,房地产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和处理的财产为房地产及相关财务的信托关系。它包括房地产信托存款、房地产信托贷款和房地产委托贷款。目前,我国房地产信托机构有两类:一类是专业银行设立的房地产信托机构,另一类是专业性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获取收益,把土地委托给信托投资机构,信托投资机构按信托器契约的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建造房屋、募集租户,对租户办理租赁以及建筑物的维护、管理或出租,把这种管理、动用所得作为信托收益交给土地所有者(受益者)。土地信托可分为租赁型和分块出售型。

    集合资金信托(证券投资) 

    信托投资公司制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核准;各个投资者(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投资者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取得集合起来的资金,通过与证券公司签订《指定交易协议》和《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在证券市场进行证券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和信托文件规定选择证券品种和组合方式,实现投资者的获利要求;投资者可以将所持《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转让给受让人,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附:集合资金信托(证券投资)涉及各方 

    1、委托人。指集合资金信托中对交付的资金拥有所有权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或依中国法律注册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我国信托法对中国境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据境外法律成立的其他组织作为委托人的,没有限制性规定。央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此也没有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下列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1)银行的信贷资金;
   
2)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资金。
   
另外,境外资金不能在证券市场进行A股投资。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在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时,应充分考虑该资金是否属于上述限制性规定的资金。
   
2、受托人。指依法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拟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核准;与委托人签订《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与证券公司签订《指定交易协议》和《证券买卖代理协议》;通过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进行证券投资;并按《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利益支付给受益人。
    3、受益人。指委托人在《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指定的持有受益权证书,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也可以规定受托人是受益人之一。
   
4、证券公司。指受托人为实现《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选定的并与之签订《指定交易协议》和《证券买卖代理协议》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或经纪类证券公司。
    5、受让人。指在《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期限内,受让《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继受委托人权利义务,取得信托证书并由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后的合同持有人。受让人可以是受益人。

2009年11月23日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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