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信托财产缴纳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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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我公司作为所管理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现就信托计划依法缴纳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事宜,公告如下:

  2021年9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税〔2021〕1055号,下称《通知》,附后),《通知》要求自治区内相关主体依法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其中,自2022年1月1日起,包括我公司在内的纳税主体应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作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该基金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2022年具体适用费率为1%,2023年起具体适用费率为0.5%。

  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政府性基金收入属于非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在相应层级范围内制定相关政策并执行,系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我公司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内纳税主体,有义务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信托计划作为我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也属于缴纳范围。

  根据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计划所需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由信托财产承担;我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将在据实测算后缴纳。缴纳上述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能导致委托人/受益人实际所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减少,我公司特此告知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了解。我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严格按照相关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审慎处理信托计划的各项事务,并维护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8日

 

 

2022年2月9日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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